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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总牵引”“总抓手”“总思路”的总体布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提升行动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对标创新行动,启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对全国首批50项营商环境试点改革举措和我省70项试点改革举措落地情况实施核查,针对性调整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开展全省年度营商环境评价。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60亿元,推广“制惠贷”“园保贷”“天府科创贷”,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12月底前认定20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命名300个“天府微创园”,健全完善五级创业平台体系,扶持更多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制定四川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年版),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和告知承诺制,完善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四川站建设,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做实惠企政策专门窗口,推动惠企政策资金“一窗兑现”。开展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推动各地组建助企服务提速处置工作小组,对涉企问题单独提取、快速反馈,建立政务热线助企服务联动督查机制,对企业诉求办理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加强对妨碍统一市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整治,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持续清理和废止含市场准入限制和阻碍参与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探索构建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12月底前完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加快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推广应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交易、支付全流程电子化。依托“12345”“12315”等平台渠道,及时处理回应涉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司法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6月底前编制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对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整治未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情况。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厉打击虚报还款金额、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增设额外还款条件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未完成审计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府诚信履约。〔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外贸服务。更好发挥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服务专项行动,优化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力度。开展外资企业营商环境评价,编制评价结果(中文+英文)专册。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审核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持续提高通关效率。〔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省贸促会、省政府口岸物流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纵深推进“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拓展“一网通办”范围。根据企业群众办事需求,12月底前实现100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50个事项“零材料办”、50个事项“省内通办”。升级优化“天府通办”手机移动端,上线100个县级分站点,推出100个高频应用“掌上办”。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创建一批“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县,促进全省县域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推出“一件事”,对已实现的“一件事”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交叉核验,12月底前实现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供给精准匹配。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管理和服务标准,加强与110、119、122等紧急热线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事项落地常态化核查机制,及时查找解决实际办事过程中的“中梗阻”问题。〔省大数据中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政务数据支撑保障能力。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三年行动,完善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成数据共享门户和数据目录、治理、开放、供需、分析等子系统核心功能建设,更新发布省级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2023年版)。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材料等应用,6月底前实现电子材料智能匹配办事申请材料;12月底前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政府侧电子材料、电子证照等全面加盖电子印章。在投资、科技、交通运输等20个行业领域,出台重点示范工程建设方案或政策措施。12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超市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探索打造“免申即享”服务,实现惠企利民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和“天府通办”移动端,建立“一网通办”企业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政务服务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需求,出台省市县乡村五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建设实施方案。深化综合窗口改革,修订完善运行制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窗口设置,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综合受理系统实现业务办理的高效协同。开展百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企业和园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探索“人工智能(AI)+政务服务”能力建设,优化企业群众线上线下办事全过程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智能审批等功能。依托各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健全常态化投诉反映机制,及时解决线上线下办事标准不同、企业群众不能自主选择办事渠道以及未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问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八)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实施审批,积极探索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的创新举措。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许可办事指南,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源发布、同步更新,线上线下审批一个标准、一套材料、一体化办理。清理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统一管理、提供服务。出台中介服务“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完善“网上超市”相关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化“一机制一流程一系统”,强化分级协调、优化并联办理,落实好重要项目用地、规划、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水土保持等方面审批改革举措,推动竣工项目投产达效、在建项目快建多投、新建项目早开快投、储备项目接续早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行“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多测合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数据共享方式,强化数据共享质量,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数据精准推送和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推广运用行政许可事项“一单一图一表”改革经验,有序推进其他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全面标准化,梳理再造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办理时限、监管主体、监管措施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率。〔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编办、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十一)健全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的监管类综合平台全面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新建系统按照统一标准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做好互联互通。推动出台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转型发展。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统计、金融、税费管理、进出口、生态环境、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标采购、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提高综合研判和协同处置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在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单用途预付卡等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探索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探索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执法监管行为。开展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推动修订《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全面推行监管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事项目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制定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指导清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程、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文本,编制发布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行政执法用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决程序等地方标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禁动用执法力量干预经济纠纷,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司法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严厉查处水电气领域乱收费,着重加强售电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推动全省医疗“三监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工作,开展问题核查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行生态环保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放管服”改革 (十五)协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按照国家“跨省通办”安排部署,完善“川渝通办”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聚焦新生儿出生、员工录用、灵活就业、职工退休、就医、婚育等高频应用场景,推动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免证办”事项实现“川渝通办”。有序推进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和跨区域应用。聚焦社会保险、医疗、文化旅游、税务等民生重点领域,启动一批数字化示范性场景应用试点。建立线上服务专区,推动川渝两地惠企政策“一站汇聚、精准推送”。推动川渝基本养老保险全险种关系转移网上办理,转移资金定期结算,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在成都市、重庆市中心城区和万达开、遂潼、泸永江等毗邻地区以及高竹新区等地拓展“川渝通办”事项,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审批结果互认”,加快推进商贸流通、对外合作等领域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共享。〔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协同推进市场准入一体化。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完善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便利化服务机制。在川渝两省市探索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无障碍一次办”。统一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认证,推动实现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深化营业执照异地“办、发、领”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川渝开放合作区”虚拟地址注册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采用“川渝开放合作区+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的方式予以登记,助推企业在川渝两地一处设立、财税共享。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合作,扩大数字证书互认范围,推动实现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互挂、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以及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协同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川渝跨区域综合监管提升行动,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畅通川渝地区违法线索移送渠道。推动信用体系协同发展,共同开发信用应用场景,实现守信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互认。出台川渝两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区域标准,推动线索互联互通。开展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区域性地方标准联合调研,推动监管政策相对统一。〔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要将工作要点确定的改革任务作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狠抓推动落实,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底前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政策解读:https://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299/2023/3/16/fd319a4fa1e1477da71fafa88e7c487e.s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3-04-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仍处于被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处罚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规则进行信用计分。 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3月31日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计分和等级评价。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依据书面证明材料,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计分,形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进行信用计分,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 专利代理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计分、等级确定、结果公示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计分和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除另有规定外,信用计分因相关情形被扣减或增加满12个月后,扣减或增加的分数清零,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随之更新。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政府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信用计分明细和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计分明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异议请求获得支持的,予以恢复信用计分和等级,异议期的信用计分和等级不影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被扣减信用计分满6个月后,履行相关义务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理由告知修复申请的申请人。修复申请通过的,所扣分数不再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足12个月;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对于存在前款第(二)种情形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并重新计算信用计分扣分期限。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受理,并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审核。相关审核结果、理由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B”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次,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在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从严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协同限制。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 ??????2. 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附件下载地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4/11/art_75_183544.html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270851-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3-04-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目前,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有序,逐步呈现复苏发展的良好势头。但“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现象有所抬头,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旅游业整体形象。在旅游市场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亟需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有效增强市场预期。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市场秩序治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秩序关乎旅游业的生命力,与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增强旅游消费信心、维护目的地政府形象至关重要。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起步阶段和关键时期,良好的市场秩序是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各地要按照2023年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集中打击高频违法经营行为,坚决遏制“不合理低价游”苗头和市场乱象扩散势头,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营造好放心、安心、舒心的出行环境。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干扰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 旅行社是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规范旅行社经营是旅游市场治理的关键环节。旅行社要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对不按照要求填报的,按照《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旅行社要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旅行社要使用合格供应商,选择当地居民惯常消费场所,所售商品应质价相符,畅通退货渠道。组团社要切实承担旅游安全保障责任,受组团社委托的旅行社要做好宣传、招徕等环节的代理事项,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和责任承担,避免推诿扯皮,损害游客权益。在地接过程中发生欺骗强迫购物等现象的,一并查处、追究组团社责任。 (二)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导游是旅游服务链条中与游客接触最为密切的环节,导游服务水平直接影响游客消费体验和旅游消费环境。各地要按照《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要求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收取押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要加强导游业务培训,提升导游综合素质与服务质量,树牢“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理念,规范提供导游服务。 (三)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 “不合理低价游”是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顽疾和毒瘤,严重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对“不合理低价游”等市场乱象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重点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兜售物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要查处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布一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影响行业形象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文化和旅游部将对重点案件挂账督办,对市场秩序治理不力的地区开展现场督查督办。 (四)丰富行业监管手段 各地要推进旅行社信用监管,集中有限监管资源,重点监管失信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应认定尽认定”,增强信用监管震慑力。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指导、游客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强对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执业行为的事中监管力度。要用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发挥电子合同在“不合理低价游”治理中的监测和预警作用,通过全国导游之家APP记录执业轨迹,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等行为强化事中监管。 (五)妥善处理涉旅纠纷舆情 各地要加强舆论风险研判,针对游客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导游辱骂游客、欺诈强迫购物乃至中途甩团等问题,依法依规从严从快处理,强化舆论正向引导。要建立舆情监测和迅速响应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升处理效率。对处理不及时、引发舆情关注或群体事件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保障,确保市场秩序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市场秩序治理情况将纳入当年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各地要强化责任担当,对照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部门,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推动部门协同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积极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联合会商、联合约谈、执法协作等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地方旅游行业协会公布旅游产品参考价格,主动提升服务品质。引导游客警惕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产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费。 特此通知。
专栏 国内政策2023-04-17 -
各有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落实。 特此通知。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促进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管理的相关经营人及有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人是指依法获得港口经营许可或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在天津市规划港界范围内从事港口相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依法通过考核或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包括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归集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应用于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行业监管的一种信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开展,以信用等级方式体现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等级评定在总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扣分或者直接判定级别,最高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标准和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 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95分≤评分,信用好; (二)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或发生直接判定行为),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或发生直接判定行为),信用差。 对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体现分值,依据对应所产生的行为信息直接判定等级;未产生行为信息的从业人员,评价结果视为正常,不再向社会发布。 经营人同时参与多项港口有关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信用等级评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经营人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可依据实际管理需要,开展阶段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八条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1年。阶段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明确。 第九条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公示期内,经营人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诉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相关处理结果信息,按有关要求上传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遵循激励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信用良好的予以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予以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评价AA级的经营人或良好信用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对信用评价A级的经营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的频次。 对信用评价B级的经营人,不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评价C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港口经营相关的表彰奖励活动。 对信用评价D级的经营人和从业人员,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港口经营领域的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加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四)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下载地址:https://jtys.tj.gov.cn/ZWGK6002/ZCWJ_1/GHJWJ/202303/t20230324_6149635.html????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270118-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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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3〕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电子信息制造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我省培育工业经济新动能,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依托我省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基础,进一步抢抓国产化替代新机遇,紧盯智能应用场景新需求,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高端化、规模化、融合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提升技术创新能力1.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采取“揭榜挂帅”机制,解决光电领域急需的重大技术需求。集聚优质创新资源,组织实施核心光电子器件和高端芯片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攻克半导体激光雷达、面发射激光器、忆阻器等重要领域“卡脖子”技术;实施一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一批优势技术和产品研发能力,引领支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2.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实施吉林省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按其研发费用投入增量及存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推动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过现有专项资金额度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建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库,面向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电子信息制造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对列入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企业(科研单位)合作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转化,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4.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加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的创新研发投入。对纳入《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保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加强企业梯度培育5.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产值(主营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在现有专项资金额度内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6.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三、加快企业转型升级7.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鼓励各地区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8.实施贴息补助。自2023年起连续3年,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实施转型升级类项目的当年新增银行贷款,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9.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扶持“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建设、示范园区建设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四、加大投资融资支持10.强化社会资本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助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制造产业重大项目落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重点企业引进与培育、产业园区及产业集群建设等领域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11.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加大电子信息制造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规定在贷款利息、专利评估、专利保险等费用上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12.支持企业上市。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沪、深、京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五、建立人才留引机制13.支持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阶段性聘用的域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视同全职在吉工作,符合条件的相应层次人才在吉期间可享受“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4.赋予园区、企业自主职称评审权。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5.加强人才培养。发挥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及协作体作用,创新高校与重点企业协作育人机制。按照企业用人需求,采取企业委托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培养和实习实训,企业提供产业实习实训基地,由高校统筹使用现有资金对现代产业学院给予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16.创新招商引资模式。通过项目投资、资源共享、投资办厂、知识产权入股、建立研发中心等多种投资合作形式,与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鼓励专业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吉商回乡。发挥吉浙等对口合作优势,吸引浙江等地重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17.开展精准靶向招商。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明确重点招商企业名录,引进电子信息制造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及配套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财力状况自主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对新引进项目的投资方和引进方,可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七、强化保障措施18.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同,建立跨部门联合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定期针对产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强化省市联动,建立上下协同的发展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责任分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共同促进全省电子信息制造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19.成立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发展联盟。组织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成立吉林省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发展联盟。整合产业资源,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双向融通。加强产业对接,创新合作模式,畅通供应链,培育产业生态,提升电子信息制造业整体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服务企业月”“企业家日”等活动契机,开展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服务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科研成果等宣传推广。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归属感,不断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激情,引导企业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共同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专栏 省内政策2023-04-24 -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松县稳经济增长具体措施》的通知抚政办发〔2022〕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抚松县稳经济增长具体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抚松县稳经济增长具体措施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一揽子稳经济增长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更加有力有效的举措,加快实现县域经济“止跌、回升、转正”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一、落实财政政策支持1.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落实6个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时,将7个行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增加企业现金流。加快办理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留抵退税进度和帮扶力度,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做好我县退税资金的测算,确定退税金额,结合省级调度退税专项资金,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和企业需求,科学分配补助资金,简化办理流程,让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到税收红利。(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加快中央、省、市直达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加快项目推进,尽快形成有效支出。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并统筹使用,对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年度内不能正常执行的财政资金,及时收回并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领域。加强库款调度,全面掌握库款情况,为留抵退税做好资金保障。(县财政局牵头负责)3.提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按计划及时拨付已发行的1.37亿元专项债券资金,力争7月底前完成新增4.94亿元限额发债工作。发挥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管理使用工作专班作用,做好项目谋划、申报、争取、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在建项目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谋划项目精准对接专项债券支持的政策导向,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力争更多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盘子”。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金融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4.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将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门槛,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增加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规模。(县财政局牵头负责)5.落实社保各项费用返还缓缴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等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缓缴,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实施。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返还比例,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参照实施。扩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发放范围至受疫情影响的所有困难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国家规定标准,顶格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县社保局牵头负责)二、落实金融政策支持6.落实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政策。积极对上争取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支小再贷款使用范围从3000万元提升至单户授信5000万元,允许符合评级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以信用方式申请再贷款资金,优惠政策持续到2022年底。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牵头负责)7.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牵头负责)8.提升资本市场融资能力。落实企业上市“吉翔”计划,积极引导有潜力、有条件的重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开拓资本市场。要构建分层次梯度推进体系,通过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重点企业,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和知名度。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引导符合上市条件的重点企业做好上市准备的基础工作,鼓励企业运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县工信局、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按职能分工负责)9.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快信贷投放节奏,推动全年贷款进度向二三季度倾斜,为项目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对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贷款结构,助力项目如期建设。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充分了解项目融资需求和银行信贷投放计划,全力解决项目融资难点,推动项目落地落实。鼓励财险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县工信局、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银保监局抚松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落实稳投资政策支持10.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在生态环境、产业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谋划实施一批5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推动项目开发储备。聚焦全县89个优质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领导干部“挂钩包抓”项目清单,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充分发挥项目中心作用,采取“清单式”服务推进法,主动做好项目审批、建设、投产等环节服务,加快项目落地投产。持续推动项目开复工,采取重点项目联席会议、专项债券专班等工作机制,加快破解一批项目开复工的“梗阻”难题,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每月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提示预警,通过“晒清单、亮成绩”等形式,督导每个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县发改局牵头负责)11.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松江河至长白高速公路项目8月底前启动征拆。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78公里、危桥改造6座、生命安全防护工程73公里等项目建设。完成省下达的12户棚户区改造和88栋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完善配套设施,打通管线堵点。积极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投资主体和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开发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前介入,做好审批、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确保项目按时推进。(县交运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扎实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研发对接平台,摸清企业研发需求,精准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有效对接,助推核心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聚集、孵化和推广。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与推广力度,建立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梯次培育体系,提前引导企业做好申报“专精特新”荣誉称号的准备,力争2022年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户、优质“种子企业”2户。(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四、落实促消费支持政策13.助推商贸服务领域全面复商复市。在精准高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营业场所应开尽开。在宾馆、饭店、美发、洗浴、室内(地下)游泳馆、健身场所、电影院等场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消杀、通风等防疫措施。职能部门做好疫情防控走访排查和助企帮扶工作,织密扎牢疫情防控防线,收集、反馈、解决一批企业实际诉求,保障企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在商贸方面开展消费促销活动,围绕重大节假日,采取直接购买、实足顶用等方式发放消费券,拓宽消费券消费渠道,提高消费券发放额度,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回补。(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4.促进文旅市场全面复苏。做好防控措施的同时,促进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政策支持领域,为企业申请有力的资金扶持以及补贴政策,帮助企业恢复发展。继续实行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保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办理质保金减免手续。搭建助企服务平台,积极对接旅行社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会议、公务、公会等活动,并加强监管。加快推动吉林漫江生态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松江河镇高铁新城旅游接待区项目和旅游集散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进程,提高资金到位率。组织全县文旅产业重要景区、龙头企业、旅行社开展各类主题营销推广活动,推出“人参之乡?? 上游抚松?2022清爽胜夏”文旅消费券(第三期)活动,适时推出“冰爽夏日机车节”“垂钓烧烤露营节”等季节性活动,全面活跃文旅市场。(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15.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商品房预售许可办事流程,商品房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率总预售金在一千万以下的交15%,总预售金在一千万至五千万的交10%,总预售金在五千万以上的交5%。监管银行具体负责实施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注销和预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加强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日常管控,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县住建局、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16.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电商平台等新业态企业政策倾斜,加强新业态企业创业培训指导,积极向省、市争取对电商企业的惠企补贴,推动优质电商平台企业进入县域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县商务局牵头负责)五、落实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支持17.夯实农业基础地位。推动实施2022年度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7.2万亩耕地轮作任务,重点推广大豆等作物轮作。做好种粮、玉米、大豆等生产者补贴及时、足额、合规发放到位,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升技术指导服务水平,强化农业气象灾害防控和动植物疫病防治,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8.提升能源增产保供能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强煤炭储备管理,开展冬煤夏储、履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多渠道采购煤源。适时开通煤炭运输绿色通道,疏导企业供热价格、纾解资金短缺难题。(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落实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支持19.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在燃气、供水、供电“欠费不停供”政策,缴费延期6个月,不收取滞纳金。严厉打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达成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积极推广宣传“电e贷”,帮助企业解决电费困难以及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国网抚松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中介服务机构适当减免中介服务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因疫情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减免租金后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按季度申请减免,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抚松县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开展纾困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抚松县支行、县交运局、县文旅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2.精准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指导企业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运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进行封闭运行,保障其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帮扶力度,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服务企业月”“一对一”包保服务等制度,推动深入企业一线“保姆式”服务,积极解决企业原料、产品运输、人员返岗、疫情物资配送等掣肘难题。(县工信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对运输防疫物资、民生物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三不一优先”(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政策,保障特殊时期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及防疫物资供应。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通吉林省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分行业分领域向收发货单位归口发放,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全力保障各类交通枢纽、公交、客运班线等运输有序运行,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外广场科学设置核酸检测服务站,做好核酸检测服务,保证干线公路安全畅通。(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积极推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长白山智慧仓储物流园建设项目落地,完善抚松地区冷链物流建设。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作,推进物流发展,充分利用好我县现有的电商服务站,积极促成与农村物流网点的融合,为农村物流站点赋能。(县商务局牵头负责)七、落实稳外贸政策支持25.促进外贸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广交会”等大型国际展洽会,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展位费、运输费和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在跨境电商网站上建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对产生的平台年费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进出口所产生的国际物流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扩大中信保参保企业覆盖面,对外贸企业出具中小企业保单推荐函并对参保费用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享受中信保快速理赔服务。(县商务局牵头负责)26.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对基地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研发、检测、培训、营销、物流、金融、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省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予以资金支持。(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八、落实保基本民生政策支持27.完善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职业技能提升资金,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完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帮扶政策,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开发疫情期间临时性和公益性岗位,增加工资性收入。通过“春风行动”、帮扶车间,最大限度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劳动力就业,对符合帮扶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落实脱贫小额信贷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有劳动能力且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解决创业资金瓶颈,激发其内生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密切关注CPI和食品价格指数变化,按照物价联动机制要求,及时足额向优抚对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等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特困等相应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且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在疫情期间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先行给予救助金,后续补办手续。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及时掌握价格变动和商品储备情况,增强预警预判能力,确保生活物资供应平稳运行。(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9.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化安全监管、隐患治理,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制定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和整改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持续抓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确保在校师生餐饮安全。落实“三专”“四个不得”等防控要求,规范进口冷链食品全过程管理。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特别是对餐饮饭店、超市、商店等经营性场所安全隐患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发展变化,进行分析研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清经济形势,加快经济发展,以时不我待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我县稳经济发展政策举措,各乡镇和部门要主动认领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目标,细化工作路径、措施,做好沟通配合,把握政策时度效。做好政策组织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媒体,采取报告会、名企大讲堂、短视频、微信发布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政策直达企业“最后一公里”,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尽最大努力把进度赶回来,把损失抢回来,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5日印发
专栏 省内政策2023-04-14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发〔202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伊通满族自治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7月27日伊通满族自治县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 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 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改革内容(一)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建立完善“两张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落实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23项,以下简称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吉林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简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吉林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共5项,以下简称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分类实施改革。中央层面设定事项清单和吉林省层面设定事项清单由省市场监管厅会同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另行发布,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更新。1.直接取消审批。取消中央层面设定的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县直接取消审批事项为8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2.审批改为备案。将中央层面设定的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我县审批改为备案事项为5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纳入吉林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暂时无法纳入“多证合一”范围,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3.实行告知承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 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我县实行告知承诺事项为12项。有关主管部门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4.优化审批服务。对中央层面设定的40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我县优化审批服务事项为44项。按照以下5种方式分类改革: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取消许可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覆盖管理。“两张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直接取消和审批改为备案事项涉及的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进行审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2.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2021年7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并及时调整更新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以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按“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分类表述。“许可项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依法需要监管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3.创新推行企业准营集成服务。以系统集成思维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通过吉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吉林省市场主体e窗通系统对接,对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多个许可事项,做到?? “一键导航、一表申请、一次办理、一码关联”,实现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四减”目标,为企业提供更大范围、更广领域的准营集成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4.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2021年底前,实现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吉事办”平台,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有关部门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2022年底前,开展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免费发放,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线下窗口向线上网办转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实现政府部门涉企经营信息集中共享。(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一个行业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其中部分审批事项取消后,由原审批部门和现审批部门依法定职责共同监管。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2.健全监管规则。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各部门要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基础上,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内容,2021年底前全部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3.创新监管方式。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完善信用监管,2022年底前实现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紧密结合,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管威慑力。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度。(责任单位:县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证照分离”改革局际协调推进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证照分离”改革,解读改革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县司法局负责改革过程中的法治保障工作;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梳理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加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和共享,为“证照分离”改革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运用“五化”工作法,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实措施,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量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依托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政策直达基层、直达企业。定期总结评估改革情况,开展政策评估,完善改革举措。注重总结推广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固化完善,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本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
专栏 省内政策2023-04-07 -
关于印发《图们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图软办发〔2020〕13号各相关部门: 12月份将开展全省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现将《图们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准备工作。图们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 图们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考评体系和考评机制,调动和激发各有关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和《延边州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在完成省考评任务基础上,结合我市考评部分,形成我市自有的营商环境建设考评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评内容 分为吉林省第三方评估考核指标部分和图们市考核指标部分,共七个维度包含31个一级指标和112个二级指标。 省第三方评估考核部分,根据《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中,营商环境执行力、营商环境吸引力、营商环境支撑力、营商环境驱动力四个维度,包含22个一级指标和92个二级指标进行考评。 1.营商环境执行力维度。设置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纳税、办理破产、跨境贸易6个一级指标和27个二级指标。主要反映企业从设立到消亡的全生命周期有关外部环境情况。 2.营商环境吸引力维度。设置获得信贷、执行合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力市场监管6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综合考评投资贸易便利度和投资吸引力。 3.营商环境支撑力维度。设置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气、生态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兑现6个一级指标和24个二级指标,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生产要素供给、生产经营成本、宜居宜业环境等,体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 4.营商环境驱动力维度。设置创新监管、信用建设、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信心指数4个一级指标和16个二级指标。主要反映改革推动创新发展的情况。 图们市考核部分,根据实际工作,包含营商环境协同力、营商环境影响力、营商环境落实力三个维度,包含9个一级指标和20个二级指标。主要反映合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年度内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年度内营商环境建设落实能力的情况。 三、考评方式 由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牵头,主要采取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相结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第三方评估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方向把握上,尽量做到评价流程化、数据自动化、方式无感化,在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对被考评对象的打扰。 1.落实好省评价要求。对世行评价体系中的相关指标主要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办,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好数据获取、数据核验、数据分析等工作,为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创造相关必要条件。 2.充分反映工作开展实绩。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日常工作统计,对各部门单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创新突破情况等进行日常考评。 四、赋分标准 考评指标体系共有七个维度,其中营商环境执行力、营商环境吸引力、营商环境支撑力、营商环境驱动力等四个维度,由省软环境办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上机填报,分数占比60%。 营商环境协同力、营商环境影响力、营商环境落实力三个维度的考评,由市软环境建设办公室进行考评、赋分、排名,营商环境协同力、营商环境影响力两个维度同时纳入省营商环境建设综合考评体系,分数占比40%,对于不参加上级考评的单位分数占比100%。 五、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须针对考评指标,逐项进行自我评价,为迎接年度考评做好准备。各考评维度中的牵头部门要起到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主导工作任务的作用,相关责任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认真研究细化指标体系,制定符合本地、本系统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用性文件,加强在指标填报上的文件和数据支撑。
专栏 省内政策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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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政办发〔202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引进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7日吉林市引进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市碳纤维产业发展,开辟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新赛道”,依托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承载优势条件,突出引进一批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制定如下政策。一、政策适用条件 (一)引进的碳纤维企业(项目)须为在吉林市域内新注册、登记、运营,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转让、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类企业(项目);我市碳纤维产业链企业通过技术引进、产品合作等方式新增的企业(项目)享受本政策。 (二)引进企业需经市碳纤维产业推进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以从事碳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为主,或在原丝、碳丝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围绕汽车和轨道交通轻量化、航空航天、风电叶片、压力容器、碳/碳复合材料、体育休闲、军工等应用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合作。 (三)引进企业(项目)须同时满足技术先进,附加值高,生产各环节工艺符合环保、安全、能源消耗等国家规定标准,并达到入驻属地(园区)投资强度等标准。二、土地厂房政策 (四)引进企业以租赁形式落户各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对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实行租赁费补贴政策。即:前三年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第五年分别补贴50%。 (五)按照企业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项目属地可为企业代建定制化厂房。 (六)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应低于该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在不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3年内为企业就近预留一定空间的工业用地。三、原料和产品政策 (七)支持原料企业通过订单调配、采购需求、投资合资等方式吸引下游企业来吉投资设厂,对新引进的企业优先保证原材料供应,根据采购量给予相应价格优惠。 (八)支持引进企业产品销售,协助引进企业对接一汽集团、沈飞公司等开展合作。四、奖励和融资政策 (九)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政策。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项目,企业资本全部到位且完成投资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相应奖励。对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奖励;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2%奖励;对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给予3%奖励,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支持碳纤维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创新计划重点支持碳纤维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及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十一)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 (十二)引进企业落地达产后,对新晋升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享受《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发〔2022〕3号)相关政策。 (十三)实施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政策。视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由项目属地对企业给予奖励。同时,对企业高管、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3年专项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十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引进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十五)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十六)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外贸资金支持。对于有进出口实际业务的外贸企业,在国际品牌创建、产品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海外资信调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含代参展),不超过2人的交通、住宿费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 (十七)鼓励企业融资。引进企业落地后,年实际销售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产值净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发生融资贷款,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充分发挥省、市政府引导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域内外投资机构、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投向碳纤维及制品等产业项目。 (十九)支持引进企业发展及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协助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五、人才支持政策 (二十)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对由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在市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市内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以市场运行方式,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支持。院士级顶尖人才在市内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二十一)加大碳纤维复材及制品领域创新创业人才扶持力度,优化人才扶持机制,积极向上争取省级人才开发补助资金。 (二十二)支持企业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生活和购房补贴,享受子女入学、入住人才公寓等服务保障措施。 (二十三)成立碳纤维产业人才联盟,构建“政府+企业+高校”合作模式,搭建人才集聚和产才融合平台,加强人才需求信息交流,通过“揭榜挂帅”等机制,促进产学研用深入合作。六、附则 (二十四)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国家、省、市、项目属地政策更加优惠,同等条件下,按照“就高、从优、不兼得”原则执行。 (二十五)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对行业领军企业落户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二十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专栏 市内政策2023-02-10 -
吉市政办发〔202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11日附件:《吉林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pdf
专栏 市内政策2023-02-06 -
吉市政发〔202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吉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7日附件:吉林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pdf
专栏 市内政策2023-02-03 -
????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吉农建发〔2022〕2号)和《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吉市农发〔2022〕55号)文件要求,桦甸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2022年9月30日吉林市农业农村局下发了《吉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桦甸市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吉市农发〔2022〕55号)。经评审,项目可行,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从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电话66221397。??桦甸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10日
专栏 市内政策2022-10-17